編者按:面對成因復雜、情況各異的困境兒童群體,基層兒童工作者如何精準地為他們提供兒童關愛保護服務?由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說案”專欄,陸續推出系列真實案例,與大家共同探尋服務困境兒童的最佳方案。今天,讓我們跟隨護童俠阿保,一起來分享案例——誰更適合擔任奇奇的監護人?
一、基本案情
燕女士與趙先生婚后育有女兒奇奇。奇奇6歲時,趙先生因故去世。家庭“頂梁柱”的突然離開,對于在家待業多年的燕女士打擊極大。之后一年多時間里,燕女士精神狀態嚴重下滑,開始過度擔心奇奇安全,不同意奇奇去學校讀書,并執意帶奇奇上街乞討,多次教唆奇奇盜搶他人財物。居委會多次上門勸說無果。之后經鑒定,燕女士患上了嚴重的精神疾病,發病時會喪失行為能力。為了奇奇能夠順利入學并得到有效照護,居委會希望奇奇的小姨擔任監護人。作為母女唯一的在世親人,奇奇小姨表示自己愿意暫時照護奇奇,但自身肢體殘疾且經濟拮據,對于能否長期撫養奇奇存在顧慮。為此,在個案協調會上,一些與會者覺得,只要多加支持,奇奇交由其小姨撫養是可行的。但另一些與會者依舊對奇奇小姨的監護能力提出質疑,建議由居委會擔任監護人,覺得這樣還能使奇奇繼續在熟悉的環境中生活。還有與會者認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并未將村(居)民委員會列為監護人,奇奇應由民政部門履行兜底監護職責。那么在本案中,究竟誰更適合擔任奇奇的監護人呢?
二、案例分析
(一)燕女士可否繼續擔任奇奇監護人
要想明確誰擔任監護人對奇奇更為適合,需要首先確認燕女士可否繼續擔任奇奇監護人。在本案中,燕女士拒絕送未成年女兒接受義務教育,并且帶其上街乞討、多次教唆其盜搶他人財物,不僅侵犯了奇奇的受教育權,也對奇奇的身心健康、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危害。如果做出上述行為時,燕女士具備正常的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三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第三十五條規定,當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或者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且情節惡劣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燕女士的行為已符合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法定情形。如果燕女士受精神疾病影響,已經失去正常的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認定自然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其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本案中,燕女士因患嚴重精神疾病已失去監護未成年子女的能力?!睹穹ǖ洹返谌艞l規定,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監護關系終止。因此,燕女士已經不適合繼續擔任奇奇的監護人。
(二)其他主體擔任監護人的可行性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和奇奇的家庭實際情況,除燕女士外,誰來擔任奇奇的監護人需要進一步深入分析。
一是由奇奇的小姨擔任監護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以及經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其他有意愿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按順位擔任監護人。本案中,奇奇除了生母和小姨外,已無其他親人。奇奇小姨有心撫養奇奇,但其健康狀況和經濟條件是否足以支持其長期撫養未成年人有待進一步評估確定。若經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評估,確定奇奇小姨具有相應的監護能力,基層兒童工作者應及時告知奇奇小姨,即奇奇可以享受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補貼,以及醫療、教育等保障,再由奇奇小姨決定是否擔任監護人。
二是由居委會擔任奇奇的監護人。經評估,如果奇奇小姨實難承擔監護職責,又沒有其他個人或組織愿意擔任監護人,就應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由民政部門或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四條只規定了由民政部門在法定情形下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沒有提到村(居)民委員會,但這是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四條位于政府保護章節,該章節主要規范的是民政等政府部門的職能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釋義》指出,“《未成年人保護法》并未排斥《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適用。在未成年人沒有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情形下,具備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承擔監護職責?!比珖舜蟪N瘯üの敝魅?、民法室主任黃薇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解讀》也提到,實踐中確實有“一些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但需要指出的是,監護不同于簡單的生活照顧,未成年人監護職責包含撫養、教育和保護等多項內容,村(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缺少專門場所和專業人員,在實踐中很難將監護職責落實到位。
三是由民政部門擔任奇奇的監護人。民政部門作為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的主要工作部門,在監護人缺位時擔任兜底監護人,能夠為未成年人的權益提供保障,使其免于受到不法侵害。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在未成年人養育照料等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資源,應當成為具體承擔兜底監護職責的重要主體。
三、工作建議
1.加強親屬照護的支持幫扶力度。家庭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的場所,親人的陪伴能夠為未成年人營造穩定、安全的成長環境。本案中,如果奇奇小姨愿意擔任監護人,基層兒童工作者應視情積極幫助奇奇申請享受相應福利、救助政策,例如事實無人撫養生活補貼、教育救助等。如果奇奇小姨符合相關標準,也應幫助其申請落實最低生活保障、殘疾人“兩項補貼”等待遇。在此基礎上還可以鏈接社會資源,對奇奇小姨一家提供進一步的支持服務。
2.強化民政部門的兜底監護職責。當出現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情況時,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而《民法典》第三十二條則刪除了“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擔任監護人”的規定,并將民政部門“前置”,意在進一步強化民政部門的兜底監護作用。因此,盡管理論上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是現行法律傾向于優先由民政部門承擔長期監護職責。
(本期案例撰稿人: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政策理論研究室 董猛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