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山東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

發布日期:2024-09-03 17:48 來源:廳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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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山東青年政治學院現代服務管理學院副院長  尹洪?

2019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提出:“對養老機構為彌補設施建設資金不足,通過銷售預付費性質‘會員卡’等形式進行營銷的,按照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明確限制性條件,采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確保資金管理使用安全”。2020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提出:“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預收服務費用的規范管理”。2024年4月,民政部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民發〔2024〕19號),對規范養老機構預收費收取、管理、使用、退費的監管提出了明確要求,將養老機構的收費行為納入法治化、規范化軌道,為推進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

按照民發〔2024〕19號文要求,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山東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養老機構預收費類型、條件、標準及監管措施、政策銜接適用等內容。《辦法》的出臺,將有助于規范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為,有效防范化解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風險,促進我省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辦法》分為總則、收費管理、存管賬戶管理、監管處置、附則五章,共33條,明確了政策依據、預收費類型、存管要求、部門監管職責、銜接適用等相關內容。主要亮點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力求條理清晰。在“總則”部分統一明確預收費監管共性事項,在“收費管理”部分明確養老服務費、押金、會員費的不同監管要求,在“存管賬戶管理”“監管處置”部分流程化明確監管措施,統分結合,脈絡明晰,系統全面,便于基層理解把握。二是堅持包容審慎。在全面落實上級文件要求基礎上,聚焦風險較大的會員費監管,從養老機構自有固定資產和注冊登記兩方面進一步明確了預收會員費的基本條件,規定了會員費收取額度、風險保證金留存比例和備案、監管事項;從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方面考慮,未對機構運營時間、床位規模等作出附加限制,做到既積極防范風險,又充分保障市場公平競爭。三是便于操作落實。按照民發〔2024〕19號文要求,省級進一步明確細化了會員費單人收取最高標準(不得超過本機構最高月養老服務費收費標準的12倍)、風險保證金最低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該賬戶會員費總額的10%)、資金異常流動情形(5個方面)、政策銜接過渡期(30日)等有關內容。依據事權職責明確了各級民政部門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職責,部分監管措施已在先期試點市實施,具有良好的實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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