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09〕15號對洗錢行為的擴展
為進一步鼓勵偵查和司法機關在工作實踐中對洗錢犯罪行為進行有效打擊,2009年最高法又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5號),進一步擴展了7類洗錢犯罪行為,分別是:
(1)通過典當、買賣、租賃、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務的。
(4)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6)協助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7)通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編輯: 山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