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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保說案(十一)收養申請人患有乙肝,可以收養孩子嗎?

      2024-09-18 09:25 來源: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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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面對成因復雜、情況各異的困境兒童群體,基層兒童工作者如何精準地為他們提供兒童關愛保護服務?由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說案”專欄,陸續推出系列真實案例,與大家共同探尋服務困境兒童的最佳方案。今天,讓我們跟隨護童俠阿保,一起來分享案例——收養申請人患有乙肝,可以收養孩子嗎?

      基本案情

      鄭女士與王先生結婚多年,工作穩定,經濟狀況良好,沒有違法犯罪行為,育有2個兒子。王先生42歲,身體健康。鄭女士40歲,患有乙肝。鄭女士的鄰居宋先生夫婦婚后育有一女小麗(現年3周歲)。今年年初,宋先生夫妻二人因車禍去世,小麗由爺爺奶奶監護撫養。鄭女士和小麗平時接觸較多,非常喜歡小麗,看到小麗家庭發生變故,為了給小麗提供穩定、優質的成長環境,鄭女士和王先生向小麗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提出收養小麗。鄭女士和王先生可以收養小麗嗎?

      案例分析

      1.鄭女士和王先生已有2個孩子,是否還可以申請收養小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收養人應當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一百條規定,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本案例中,盡管鄭女士和王先生已有2名子女,但他們申請收養的小麗為孤兒,可以不受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條件限制。筆者認為,《民法典》放寬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養人子女個數的條件限制,更加體現了黨和政府對這幾類特殊未成年人的關愛,通過依法收養促進他們回歸家庭,更好地保障他們健康成長。

      2.乙肝是否屬于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strong>

      《民法典》規定,收養人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但《民法典》未明確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種類,《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也沒有明確此種情況疾病種類。民政部《收養評估辦法(試行)》規定,在收養評估期間,收養評估小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的,應當向民政部門報告。

      筆者認為,《民法典》規定收養人應當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其出發點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收養人的權益,使其健康成長。

      乙肝作為一種常見的乙類傳染性疾病,分為病毒低活動期(低復制期)和病毒復制活躍期,只要患者積極接受治療,控制乙肝病毒DNA載體量,使其處于病毒低活動期,可以不影響其正常工作生活。所以,不能簡單地把患有乙肝作為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而是要看患者處于何種時期。如果鄭女士處于乙肝病毒復制活躍期,應當積極接受治療后再申請收養;如果鄭女士處于乙肝病毒低活動期,在做好防護措施的前提下,不會對小麗的健康成長造成大的影響,所以不應當被認定為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建議為小麗接種乙肝疫苗,做好防護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小麗被傳染的可能性。

      3.誰是小麗的送養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孤兒的監護人可以作送養人。第一千零九十六條規定,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民政部關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06號)規定,生父母以外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還應該提交監護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監護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和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經公證的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本案例中,小麗父母去世,小麗由爺爺奶奶監護撫養,爺爺奶奶可以作小麗的送養人,須提交爺爺奶奶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監護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監護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外公外婆作為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爺爺奶奶送養小麗應當征求外公外婆的意見。外公外婆如果同意,須出具經公證的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本期案例撰稿人: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兒童收養部心理治療師 靳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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