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山東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4年版)》

發布日期:2024-09-10 16:05 來源:政策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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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環周豪才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省律師協會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劉桂華

一、為什么要對《山東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年版)》進行修訂?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決定》,于2024年9月5日施行,《慈善法》此次修改涉及行政處罰的條款有9項。同時,根據新一輪機構改革省委省政府批準的民政廳“三定方案”,原民政部門承擔的志愿服務工作職能劃入社會工作部門,國務院《志愿服務條例》《山東省志愿服務條例》設定的相關行政處罰,民政部門不再行使執法權。因此,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對《山東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年版)》進行相應修訂,進一步規范民政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提高民政行政執法水平。

二、此次修訂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此次修訂的主要依據有:《行政處罰法》《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發〔2023〕7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決定》(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山東省民政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魯廳字〔2024〕22號)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三、此次修訂主要新增了哪些內容?

此次修訂對涉及《慈善法》修改決定新增的9項行政處罰行為,分別明確了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處罰標準。主要包括:1.對慈善組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捐贈人、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處罰(第55項);2.對慈善組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財產重大損失的處罰(第58項);3.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管理費用或者募捐成本違反規定的處罰(第59項);4.對慈善組織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違規合作的處罰(第66項);5.對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未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進行的處罰(第67項);6.對慈善組織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不及時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處罰(第68項);7.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處罰(第76項);8.對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違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標準的處罰(第78項);9.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處罰(第79項)。同時,對個別地方做了進一步規范,在《裁量基準》說明部分明確了有關民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適用原則。

四、此次修訂主要刪除了哪些內容?

此次修訂主要刪除了:1.涉及國務院《志愿服務條例》《山東省志愿服務條例》對志愿服務組織6項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理由:民政部門不再承擔此項職能。2.原處罰裁量基準第81項《山東省慈善條例》涉及“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處罰”。理由:修改前的《慈善法》沒有規定涉及“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處罰”,《山東省慈善條例》作了規定,修改后的《慈善法》增加了此方面的規定,為避免與“對慈善組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捐贈人、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處罰”(修改后裁量基準第55項)重復問題,需要刪除原裁量基準《山東省慈善條例》規定的相應處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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