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面對成因復雜、情況各異的困境兒童群體,基層兒童工作者如何精準地為他們提供兒童關愛保護服務?由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說案”專欄,陸續推出系列真實案例,與大家共同探尋服務困境兒童的最佳方案。今天,讓我們跟隨護童俠阿保,一起來分享案例——如何運用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遭受家暴的小芳?
基本案情
方某(男)與松某(女)于2014年登記結婚,2015年年底生育一女小芳,2017年方某與松某協議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因松某無穩定工作,女兒由方某撫養,隨同方某生活”。二人離婚后,根據協議小芳一直由方某直接撫養。但是在直接撫養期間,方某以小芳任性不聽話、無法完成學校作業為由,多次采用木棍擊打等暴力方式對其進行管教、懲罰。
2023年,方某再次對小芳實施暴力行為,造成小芳手臂、背部、腿部多處受傷。兒童主任發現小芳的傷勢后,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聯系人在異地的松某。接到報告的轄區派出所向方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誡書》。同時,兒童主任通過鄉鎮兒童督導員,聯系當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由機構對小芳采取了臨時監護措施。
對于自己的暴力行為,方某辯稱,自己打孩子是為了幫助、教育孩子,而且起初對孩子的打罵很輕,到后來才變得重了些。松某得知方某的家庭暴力行為后,從異地趕回,希望小芳能先由自己來撫養。同時,她也擔心方某會憑借生父的身份繼續侵擾、傷害小芳。
案例分析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暴力對身心處在成長階段的未成年人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對于已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應通過相應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避免其遭受“二次傷害”。本案中,筆者認為可通過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方式,回應松某的擔憂,保障小芳的人身安全。
01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主體
在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紤]到一些當事人受自身能力、客觀條件等原因申請存在障礙,《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因此,本案中,小芳作為不具備完全民事能力的未成年人,可由生母松某、當地村(居)委員會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代為申請。在民政部、全國婦聯印發的《關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5〕189號)中也規定,“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或婦聯組織可以根據需要協助受害人或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依法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
02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程序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由申請人向本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方式以書面為主,并需具備相應的條件:一是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是有具體的請求;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本案中,方某已多次對小芳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小芳長期處于遭受暴力傷害的危困環境之中,小芳及松某也迫切希望擺脫家庭暴力的威脅。這些事實和訴求符合上述三項申請條件,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03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主要包括:(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本案中,申請人可以申請禁止方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方某騷擾、跟蹤、接觸小芳以及松某,還可以根據前述第(4)項規定,申請由松某臨時照護小芳。
04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
工作建議
01 強化制度理解適用
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一項民事強制措施,對遭受或面臨家庭暴力風險的群體,尤其是受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護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既是基層兒童工作隊伍的組成部分,也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主體、協助執行方。因此,可通過培訓等形式,提升基層兒童工作者對該項制度的內容及申請程序的了解和掌握程度。
02 完善報告處置流程
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個別父母因種種主客觀原因在家庭生活中對未成年子女施加暴力的情況。因為家庭屬于私人場所,暴力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因此,如若當地兒童工作者、教師、醫生、社會工作者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身體出現異常傷痕、行為性格驟然變化、近期家庭遭遇重大變故的未成年人,應多加關注、識別,及時報告相關線索。對于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民政等相關部門還要視情做好臨時監護等工作。侵害情形嚴重的,松某、村(居)委員會、民政部門等個人、組織或單位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施暴人監護資格。
03 推進監護支持工作
本案中,方某的辯解也從側面體現了其在家庭教育理念的偏差和家庭教育知識上的缺乏。對此,基層兒童工作者可面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一步加強家庭教育指導、政策法律宣傳等監護支持服務。同時,依托社區兒童之家等場地,開展家庭親子活動,增進親子之間的溝通和理解。另外,本案中松某無穩定工作,撫養照護小芳恐存在困難,生父方某仍要通過支付撫養費等形式履行撫養義務,當地兒童工作者也可協助母女申請相關社會救助和慈善項目。
(本期案例撰稿人: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兒童保護部 董猛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