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1137000000450218XQ/2024-00031 發布日期: 2024-08-23
發文字號: 魯民〔2024〕35號 成文日期: 2024-08-23
統一編號: SDPR-2024-0110004 有效性: 有效
標題: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普惠性養老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山東省普惠性養老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8-23 15:59 來源:養老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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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發展改革委:

現將《山東省普惠性養老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8月23日

山東省普惠性養老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擴大普惠性養老服務供給,推動普惠性養老服務付費可享有、價格可承受、質量有保障、服務可持續,促進我省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52號)和《山東省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4—2026年)》(魯政辦字〔2023〕207號)等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普惠性養老機構認定與管理。各市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條  普惠性養老機構,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辦理注冊登記,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自愿申報并經當地民政部門認定且向社會公布的養老機構。

第四條按照保本微利、優質優價、成本分擔原則,合理劃分政府、市場、社會、家庭成本分擔比例,按規定落實普惠性養老機構扶持優惠政策,擴大優質服務供給。

第五條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統籌指導全省普惠性養老機構發展??h級民政、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實施轄區內普惠性養老機構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及程序

第六條  經自評設立條件、服務質量達標,有意向開展普惠養老服務的機構,均可自愿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普惠性養老機構認定申請。

第七條  普惠性養老機構認定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養老機構,可以向縣級民政部門申報認定普惠性養老機構。

(一)依法登記備案。依法進行法人登記并在屬地民政部門備案。

(二)服務質量良好。符合《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范。

(三)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制度健全、獨立核算、運轉良好,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工資津貼、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

(四)收費標準合理。床位費、照料護理費收費標準不高于本轄區普惠性養老機構床位費、照料護理費收費標準參考區間。

第八條實施委托運營的公辦養老機構,以及納入普惠養老城企聯動項目支持范圍的養老機構,視為普惠性養老機構,執行普惠性養老服務收費標準。

第九條  縣級民政部門原則上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別開展1次認定工作,具體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報。有意向開展普惠性養老服務的機構(包含市級養老機構)向所在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普惠性養老機構的認定申請,填寫《普惠性養老機構申請表》(見附件1)。

(二)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對普惠性養老機構認定申請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原則上應當在申請提交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定價。縣級民政、發展改革部門對審核通過的養老機構,以合同約定形式確定床位費、照料護理費具體收費標準。

(四)公示。縣級民政部門通過官方網站對審核通過的普惠性養老機構名單、具體收費標準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無異議的,認定為普惠性養老機構,納入縣(市、區)普惠性養老機構目錄。

(五)簽署承諾書。被認定為普惠性養老機構的對其收費價格及其依法依規服務行為出具書面承諾書(見附件2),一式兩份,分別由縣級民政部門及作出承諾的養老機構留存。

(六)報備??h級民政部門將認定的普惠性養老機構名單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報市級民政部門,并向社會公布普惠性養老機構目錄。

第三章  普惠性養老服務收費

第十條普惠性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包括床位費、照料護理費、伙食費和其他服務收費。

床位費、照料護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制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伙食費和其他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其他服務收費包括為入住老年人提供個性化服務、代辦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養老機構與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屬(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約定。

第十一條普惠性養老機構的床位費、照料護理費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綜合考慮人均可支配收入、服務成本、政策扶持、市場供需、運營合理利潤、消費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在成本調查基礎上,按照普惠原則,科學合理確定本轄區普惠性養老機構床位費、照料護理費收費標準參考區間,并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調整一次;具體收費標準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與養老機構以合同形式約定。

第十二條建立服務價格與服務內容和質量相適應的普惠養老協議價格形成機制,縣級民政、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結果適當提高普惠養老協議價,但不能高于收費標準參考區間上限。

第十三條普惠性養老機構應當與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屬(代理人)簽訂書面服務合同,確保老年人知情權和選擇權,并定期提供費用清單和相關費用結算賬目。服務合同應當明確服務內容、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退養約定、爭端解決方式、合同期限等條款。

合同期內退養的,原則上按實際入住天數計收費用。合同期內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屬(代理人)原因,需要離院但不退養的,由機構和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屬(代理人)雙方協商并以書面合同方式確定。

第十四條普惠性養老機構為入住老年人提供個性化服務、代辦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

第十五條普惠性養老機構應當按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和相應網站公示機構基本設施與條件、服務內容與等級、收費項目與標準、收費依據等信息,建有門戶網站的應同時在網站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會監督。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條  普惠性養老機構的具體扶持政策如下:

(一)貸款貼息。對2024年1月1日起新增的護理型普惠性養老機構,根據其從金融機構的實際貸款額,按不高于當年基準貸款利率的60%給予一次性貸款貼息,單個項目貸款貼息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二)運營補貼。根據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數量和時間,省級參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指導標準,結合機構等級評定結果給予差異化獎補。

(三)租金減免。委托運營的公辦養老機構,可以減免設施使用費(租金)。配套建設、配置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無償或者低償委托養老服務組織運營。租賃國有資產建設運營普惠性養老機構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租賃優惠政策。

(四)利率優惠。優先將符合條件的普惠性養老機構納入普惠養老專項再貸款等支持范圍,支持金融機構向其提供優惠利率貸款。

市、縣(市、區)可以結合實際,出臺其他具體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普惠性養老機構認定后有效期2年。

第十八條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普惠性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有下列行為的,取消其普惠性養老機構資格,并取消當期補助經費;涉嫌違法違規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二)超出普惠養老協議價收費的;

(三)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的;

(四)有虐待、遺棄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社會重大負面影響的;

(七)弄虛作假、騙取資格,套取、挪用政府補助資金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日常監管發現的問題,未按照相關要求限期改正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的。

第十九條自愿退出普惠性養老機構目錄或計劃停辦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將退出申請報請所在地民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實施委托運營的公辦養老機構,以及納入普惠養老城企聯動項目支持范圍的養老機構,存在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終止享受普惠性養老機構扶持政策,但仍執行普惠性養老服務收費標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通知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2日。

附件一:普惠性養老機構申請表.doc

附件二:普惠性養老機構承諾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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