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山東省民政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研究起草了 《山東省民政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 年、2020 年,國務院、省政府先后發布了《重大 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對 重大行政決策全流程、各環節作出具體規定。鑒于我廳印發的 這兩個文件時間較早,已經無法滿足當前的新形勢新任務,且 一些內容表述也不符合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最新要求,有必要重 新制定我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二、主要內容
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 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以及省司法廳關于決策事項目錄和檔案管 理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民政實際,廳辦公室會同法規處修訂形成了新的《山東省民政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 定》),全文共 26 條。重點內容如下:
一是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范圍。包括制定基本民生保障、有關社會治理、基本社會服務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編制全省民政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以及重點業務專項規劃;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是《山東省民政廳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表》需要注意事項。包括:決策草案;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和形成過程等內容的起草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目錄及文本;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的說明以及相關材料;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及采納情況;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是決策草案注意事項。包括: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三、創新變化
此次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將 2015 年印發的兩個文件合二為一,合法性審查作為重大行政 決策程序的一部分重點強調。內容上增加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