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民政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8-22 20:32 來源:政策法規處
字號:

各處(室、局),廳屬各單位:

現將《山東省民政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民政廳         

                                                                                                       2024年8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民政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和《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民政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基本民生保障、有關社會治理、基本社會服務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編制全省民政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以及重點業務專項規劃;

(三)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四條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制度。結合民政工作職責權限,編制年度決策事項目錄,經廳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年度決策事項目錄包括事項名稱、承辦單位等內容。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開原則,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及時公開。

第六條  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制度機制,加強決策智庫建設,利用大數據、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等技術提升決策信息化水平,并對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情況應當納入山東民政法治建設工作內容,作為年度述法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形成決策草案

第八條  決策程序啟動后,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處(室、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處(室、局)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承辦處室。

第九條  決策承辦處(室、局)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處(室、局)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第十條  決策承辦處(室、局)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處(室、局)應當通過省民政廳門戶網站、“山東民政”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處(室、局)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處(室、局)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十四條  在作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可能對社會安全穩定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前,決策承辦處(室、局)應重點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按照制定評估方案、開展調查研究、全面分析論證、確定風險等級、編制評估報告等程序開展。風險評估可以結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等工作同步組織。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處(室、局)應將網絡輿情風險評估作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重要內容,可以通過召開風險評估專題會議等形式組織評估工作,分析研究輿情風險,提出應對處置工作建議。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處(室、局)應當在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序后,將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送廳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廳長辦公會議討論。

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按照《山東省民政廳公平競爭審查辦法》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決策承辦處(室、局)就涉及的某些重大問題征求意見的,廳政策法規處可以采取適當方式予以指導,但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處(室、局)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填寫《山東省民政廳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表》,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

(二)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和形成過程等內容的起草說明;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目錄及文本;

(四)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的說明以及相關材料;

(五)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及采納情況;

(六)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決策承辦處(室、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送,補送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十八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四)其他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

第十九條  廳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組織廳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并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必要的調查研究;

(三)組織專家和相關人員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聽取意見和建議。

決策承辦處(室、局)應當配合廳政策法規處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按要求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決策事項復雜或者存在較大意見分歧需要組織調研、協調、論證的,可以適當延長合法性審查期限。

開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工作以及組織廳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論證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廳政策法規處對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存在合法性問題或者法律風險的,說明理由、明示法律風險,并根據情況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決策承辦處(室、局)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作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決策公布和執行

第二十二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省民政廳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定。上會討論時,應當附起草說明、合法性審查意見等材料。需要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的,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后,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通過省民政廳門戶網站、“山東民政”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及時公布。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決策事項,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依法開展決策后評估的,應當評估下列內容:

(一)決策實施的結果與決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實施對象對決策的接受程度;

(四)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

(五)決策實施帶來的影響和可預期的長遠影響。

評估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過程和方式;

(二)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三)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四)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決策承辦處(室、局)應當在重大行政決策公布后60日內將涉及程序履行的文件材料整理歸檔,對重大行政決策檔案實行一事一卷整理,形成實體卷宗和電子檔案,依法規范管理,確保決策檔案真實、完整、準確、系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發的《山東省民政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魯民〔2015〕91號)和《山東省民政廳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魯民函〔2015〕275號)同時廢止。

【打印此頁】 【關閉窗口】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