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3月
山東省政府改稱山東省人民政府,下設民政廳。省人民政府規定民政工作的職責和業務是:組織建設、人事行政、市政建設、行政區劃、戶籍登記、土地管理、優撫工作、社會救濟、婚姻登記、民族工作、宗教信仰、改革禮俗等。同時規定,省民政廳設秘書室、民政科、戰勤科和社會福利科,原屬省府秘書廳的人事處歸民政廳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