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面對成因復雜、情況各異的困境兒童群體,基層兒童工作者如何精準地為他們提供兒童關愛保護服務?由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精心打造的“阿保說案”專欄,陸續推出系列真實案例,與大家共同探尋服務困境兒童的最佳方案。今天,讓我們跟隨護童俠阿保,一起來分享案例——除兜底監護外,民政部門在未成年人監護中依法還應當做哪些工作?
案例
小冬,男,2011年8月出生,父親死亡,母親改嫁后將其送至朋友李某處撫養照顧。2021年4月,小冬因不堪忍受李某的暴力管教離家出走,在街上流浪時被民警發現,后被送入當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進行臨時監護。經公安機關多方查找,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最終與小冬母親取得聯系。小冬母親表示,自己沒有工作,改嫁后又生育兩個孩子,全靠現在的丈夫一人掙錢養家,沒有能力再撫養小冬,而丈夫也明確表示不愿意小冬和他們一起生活。后經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和社區工作人員反復教育、勸說,小冬母親勉強同意接回小冬。兒童主任在后續的入戶走訪過程中發現,小冬并未與母親一家一起生活,母親把他安置在一個朋友經營的餐館做學徒,一日三餐均在餐館吃,晚上也一人住在餐館。在個案的處置過程中,民政部門對于依法應該開展哪些工作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認識:一種認為小冬已經被母親接回,實現了回歸家庭的有效安置,民政部門的臨時監護已經完成,不需要再承擔其他的職責;另一種認為雖然小冬已經被母親接回,但仍然面臨較高的監護風險,后續應給予持續的關注和支持。
一、母親改嫁后,她還是小冬的監護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钡谝磺Я惆耸臈l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以親子關系的產生為基礎,無論是基于血緣關系、倫理親情還是法理依據,也無論父母是否處于婚姻關系中,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天然地具有撫養照顧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小冬父親死亡,母親雖然改嫁后生育子女,重新建立了家庭,但她依然是小冬的法定監護人,這一點不因其重組家庭而改變,她仍然要履行對小冬的監護義務。
二、母親可以將小冬送到餐館做學徒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strong>《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北景钢校《遣粷M14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在學校接受義務教育,母親不能將其送至餐館做學徒。兒童主任在走訪中發現這一情況后,應立即強制報告。民政部門在得知這一情況后,也應及時通報小冬母親所在街道或者教育部門,由街道或教育部門對小冬母親進行批評教育,及時保障小冬的受教育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家庭保護一章中詳細規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的十項監護職責和不得實施的十一種行為,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更是列舉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注意的六項義務。其中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strong>小冬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母親在保障小冬接受教育的同時,要切實承擔起監護職責,關心小冬的日常生活、學習和心理健康狀況,給予其更多的親情關愛,不能讓他晚上一個人生活在餐館,脫離監護人的照護獨自生活。
三、除兜底監護外,民政部門在小冬的監護中依法還應當開展哪些工作?
未成年人不僅是家庭的,更是國家的,在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方面,國家同家庭一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狹義的國家監護僅僅指國家的替代性監護,即當未成年人沒有監護人時,由國家出面擔任他的監護人。但隨著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出臺和修訂,現在的國家監護有著廣義的概念。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采取措施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因此,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都是國家監護的重要內容。民政作為政府職能部門,是履行國家監護的重要力量,除傳統兜底監護外,法律也賦予了民政部門在未成年人監護監督、監護支持、監護干預等方面更多的職責?;诖耍谛《谋O護問題上,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民政部門還應當在以下方面開展相應工作。
(1)開展監護評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臨時監護期間,經民政部門評估,監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strong>本案中,民政部門將小冬送回母親前,應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對母親及其家庭進行監護評估,科學判定母親的監護能力,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送回母親后,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應對該家庭給予重點關注,通過定期探訪、跟蹤回訪及時了解掌握其家庭監護情況,而非“一送了之”。
(2)及時發現報告。發現報告是進行監護監督的有效途徑,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strong>作為國家機關,民政部門既是強制報告的責任主體,也是接受報告的主體。一方面,應加強對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工作人員、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等基層兒童工作者的培訓宣講力度,提高其強制報告的責任意識,指導其在日常工作中及時發現、識別小冬面臨的監護風險并予以上報,另一方面,要制定完善的工作流程,對于接受報告的個案予以及時的轉介處理。
(3)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安排的寄養家庭、接受救助保護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strong>在臨時監護期間以及將小冬送回母親后,民政部門應聯合相關部門對小冬母親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幫助其樹立正確的認識和教育理念,掌握恰當的教育方法,切實承擔起監護人的職責,為小冬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4)必要時給予監護干預。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有權提起撤銷監護資格申請的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該條第三款進一步明確:“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strong>小冬雖然被送回母親,但實際生活中并未與母親共同居住,母親由于個人及家庭原因始終對于撫養小冬心存顧慮和排斥,小冬仍然面臨較高的監護風險。民政部門在前期聯合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教育部門等對小冬母親開展批評教育和監護支持的基礎上,若母親仍然怠于履行監護職責,不予保障小冬的受教育權,將小冬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致使他的生存、發展等合法權益遭受侵害進而陷入危困狀態的,民政部門應及時履行國家監護的法定職責,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母親的監護資格。
(本期案例撰稿人: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黨委辦公室副主任 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