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解讀】《山東省收養評估辦法》
省民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張孟強
一、起草背景
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從國家法律層面確立了收養評估制度,同時民政部制定實施《收養評估辦法(試行)》,進一步對收養評估定義、評估機構、評估內容、評估流程等作了統一和規范。據此,我省于2021年5月28印發《山東省收養評估辦法》(魯民〔2021〕43號),為各地依法依規開展收養評估提供了制度遵循。近年來,有收養意向的家庭逐年增加,從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和各地實踐情況看,也為給有收養意愿的家庭提供更多參與收養評估的機會,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部分評估參考指標。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3.《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4.《民政部關于印發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20〕144號);
5.《民政部關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06號);
6.《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7.《山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
三、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共分八章三十五條,對評估機構和人員、評估流程、評估標準、融合期調查、評估報告、監督管理等進行細化,使收養評估流程、評估指標體系更為系統科學,評估打分更具可操作性。
(一)調整評估指標。對《收養能力參考指標》的部分評估指標進行調整,如將對收養人的年齡打分調整為根據收養人與被收養的年齡差距打分,將經濟條件由評估近一年調整為評估近三年。增加部分評估指標,如個人生活和工作經歷是否有不正常的中斷,其他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狀況,支持情況等。新增5種情況的加分標準:1.子女被評為烈士或子女因公犧牲,2.因公或見義勇為導致不孕不育家庭,現/退役軍人家庭因常年異地服役未孕育家庭,3.失獨家庭,4.獲得過縣級以上綜合性表彰、系統表彰或者獲得先進個人、家庭榮譽的家庭,5.具備較強的撫育專業知識和能力或者接受過相關專業訓練的家庭。
(二)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規定有九種情形之一且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收養能力評估不合格。一是弄虛作假,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的;二是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的;三是買賣、性侵、虐待或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四是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的;五是有故意犯罪行為,判處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六是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的;七是存在吸毒、酗酒、賭博、嫖娼等惡習的;八是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九是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三)優化收養結構。由各市民政部門負責可送養兒童信息公示、收養家庭的篩選和評估??伤宛B兒童的的健康狀況、就學情況、性格特點等因素由各市兒童福利院精準掌握,各市篩選的幾組家庭也更為科學,收養評估也更有針對性。
(四)拓寬申請范圍。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體現優中選優。有收養意向的人可以向有關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各個市之間互不排斥(如申請人在濟南市提交申請,不影響申請人同樣向青島市提出申請),這樣為各個兒童福利院提供了更多可選擇合適家庭,也為申請人提供了更多參與評估的機會。
四、特色亮點
(一)優化評估比例。對兒童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的,明確被送養人和收養申請人原則上按照不少于1:3的比例開展收養評估,幫助被送養人篩選最合適家庭。
(二)充實評估隊伍。明確市級民政部門可選派工作人員組成評估隊伍,指導支持縣級民政部門開展收養評估。同時借鑒吉林、四川等省做法,規定送養人為兒童福利機構的,評估人員中應當含一名該機構工作人員。
(三)豐富評估指標。堅持最有利于被收養人原則,對收養申請人基本情況、收養動機和準備、道德品行、健康狀況、經濟與住房條件、婚姻家庭關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及情況、撫育計劃和能力、親屬鄰里關系、社區環境等評估內容進行細化完善,使評分標準更可量化、可操作,方便評估人員操作。此外,對子女被評為烈士或因公犧牲家庭,失獨家庭等收養申請人家庭,在評估時予以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