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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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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名備案公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地名工作統一監督管理,規范地名備案、公告工作,根據《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地名命名、更名后的備案、公告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是指按照條例規定批準的標準地名。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條例規定的權限受理地名備案,負責備案審查和公告發布工作。

      第五條  地名命名、更名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報送備案。其中,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地名,根據批準機關行政級別,報送地名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地名批準機關在報送備案時,通過中國?國家地名信息庫填寫地名備案登記表,并提交以下備案材料掃描件或其他數字化格式文檔:

      (一)批準機關出具的備案報告;

      (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復文件;

      (三)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書

      (四)申請地名命名、更名時提交的相關報告。

        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發現報送或受理備案主體不正確、備案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地名批準機關重新報送備案或者補充備案材料;報送受理備案主體正確、材料齊備合規的即為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監督檢查,督促地名批準機關按時報送備案。有權受理備案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地名批準機關未按時報送備案的,應進行督促提醒。

      經提醒仍報送備案的,由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通知該批準機關,限期報送。地名批準機關為其他有關部門的,有權受理備案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

        地名命名、更名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進行公告。

      對于需要重新報送備案或者補充備案材料的,公告時限自收到重新報送備案或者補充備案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有權公告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與地名批準機關地名審核承辦部門聯合發布公告。

      第十  國務院批準的地名,地名審核承辦部門應當主動聯系國務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決定做好公告發布工作,并將地名信息錄入中國?國家地名信息庫。

      第十  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地名的標準名稱、羅馬字母拼寫、所屬政區、位置描述、批準機關、批準時間等。

      第十  地名公告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務服務平臺報刊、廣播或者電視等途徑發布,并在中國?國家地名信息庫發布。

      第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地名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地名備案公告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備案公告工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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