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1137000000450218XQ/2022-00185 組配分類: 專項規劃
主辦單位: 省民政廳 制發日期: 2022-01-17

省委、省政府印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的若干措施》

發布日期:2022-01-17 16:46 來源:民政廳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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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委、省政府印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的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山東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強黨對基層治理的全面領導,進一步提高基層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基層治理領導協調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基層治理的組織領導,定期研究基層治理工作,整體謀劃城鄉社區建設、治理和服務,及時幫助基層解決困難和問題。調整優化省級基層治理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市、縣(市、區)健全完善由黨委書記擔任召集人的基層治理議事協調機制,履行統籌指導、組織協調、資源整合和督促檢查等職責。加強對基層治理工作成效的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市、縣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以及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完善基層黨組織領導基層治理制度。深化拓展“萊西會議”經驗,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對基層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統一領導,涉及基層治理重要事項、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組織研究討論后按程序決定。鞏固深化村(社區)“兩委”換屆成果,開展農村基層黨建分類推進整體提升三年行動,及時發現和依法調整不勝任、不稱職的村(社區)“兩委”成員,建立嚴厲打擊“村霸”等黑惡勢力常態化機制。積極推行村(社區)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村(社區)“兩委”成員交叉任職,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注重把黨組織推薦的優秀人選通過一定程序明確為各類組織負責人,確保依法把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有關要求寫入各類組織章程。建立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主導的議事協商機制,以縣(市、區)為單位制定鄉鎮(街道)、村(社區)協商目錄,豐富完善議事協商實現形式。將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工作情況作為對鄉鎮(街道)、村(社區)巡察的重要內容,深入整治基層微腐敗問題,規范村級小微權力運行。

三、進一步優化鄉鎮(街道)管理體制。嚴格機構限額管理,統籌優化和綜合設置鄉鎮(街道)黨政機構、事業單位,上級部門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對口設立機構、加掛牌子。除黨中央明確要求實行派駐體制的機構外,縣直部門設在鄉鎮(街道)的機構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要建立健全納入鄉鎮(街道)統一指揮協調的工作機制,其工作考核和主要負責同志任免要聽取所在鄉鎮(街道)黨(工)委意見。依法賦予鄉鎮(街道)綜合管理權、統籌協調權和應急處置權,強化其對涉及本區域重大決策、重大規劃、重大項目的參與權和建議權。依法賦予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權,推行鄉鎮(街道)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依法有序推進鄉鎮(街道)行政區劃調整,推動鄉鎮級政區優化布局。

四、加強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工作,完善代碼數據管理和共享機制。穩妥有序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依法依規合理確定村(居)民委員會管轄范圍,嚴格規范村莊撤并工作,村民委員會的轄區范圍調整要充分尊重群眾意愿,不盲目求大;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一般在不超過3000戶常住人口的范圍內設立。落實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制度,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履職承諾和述職述廉制度。推進在村(居)民委員會普遍設立公共衛生委員會并積極發揮作用。依法厘清村民委員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關系,落實集體資產年度清查和報告制度,規范管理和盤活利用集體資產。推動基層紀檢監察組織與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有效銜接、同向發力。

五、加強基層法治建設。完善基層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出臺山東省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工作規范,加強和規范村(居)法律顧問工作。增強鄉鎮(街道)平安建設能力,深化多種形式的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全面推進鄉鎮(街道)綜治中心標準化、實體化建設,依托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建設“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平臺,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和心理疏導服務機制。加大信訪積案和重復信訪治理化解力度,提升初次信訪事項一次性化解率,切實減少信訪上行。加強黨建引領基層網格化治理,建設全省社會治理網格化智能工作平臺,推進網格化管理服務規范化,逐步將符合條件的專職網格員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完善基層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優化“雪亮工程”省級共享平臺,深入開展智慧安防小區(技防村)建設,強化全省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應用。健全完善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落實激勵機制,可通過開展模范村(居)民推選、文明家庭創建等活動,促進村(居)民自覺遵守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六、加強基層德治建設。培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農村、進社區、進家庭。健全村(社區)道德評議機制,加強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強化基層治理領域誠信建設,逐步將居民群眾、駐村(社區)單位參與基層治理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促進基層公益慈善事業發展,支持依法成立社區基金會或設立社區基金。推進鄉鎮(街道)社會工作服務站等平臺建設,到2023年實現全覆蓋。依托村(社區)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支持和培育志愿服務隊伍,推動志愿服務制度化規范化發展。深化移風易俗,提倡婚事新辦、喪事儉辦。

七、提高基層智慧治理能力。實施“互聯網+基層治理”行動,建設全省基層治理主題數據庫,實現省市縣鄉村五級數據融通。加快省市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優化升級,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全面網上運行,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完善鄉鎮(街道)與部門政務信息系統數據資源共享交換機制,加強村(社區)數據資源統籌,實行村(社區)數據綜合采集,實現一次采集、多方利用。實施數字鄉村治理工程和智慧社區建設突破行動,推進數字鄉村和智慧社區基礎設施、系統平臺和應用終端建設,普及智能快遞柜、無人售賣機、無人圖書借閱機等自助終端,2025年年底前,全省開展智慧社區建設的社區超過90%。優化“愛山東”移動政務服務平臺功能,打造“愛山東”惠民服務品牌。加強數字政府網絡安全建設,提升網絡安全威脅發現、監測預警、應急指揮和攻擊溯源能力。

八、提高基層治理社會參與能力。健全黨建帶群建機制,統籌基層黨組織和群團組織資源配置,支持群團組織承擔公共服務職能。深化拓展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和在職黨員到社區報到工作,健全重大突發事件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干部下派工作機制,探索推動各級黨政機關選派干部到社區掛職或任職。健全街道、社區黨組織兼職委員制。推行機關企事業單位與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聯建共建。深化“齊魯紅色物業”建設,健全社區物業黨建聯建和協調共治機制。加大對基層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力度,積極支持黨組織健全、管理規范的社會組織優先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服務項目,逐步完善公共財政對社會組織的扶持措施,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序設立社會組織發展資金。

九、提高基層為民服務能力。以設區的市為單位組織制定鄉鎮(街道)、村(社區)便民服務事項清單,按照權責統一、依法下放的原則,將直接面向群眾、基層能夠承接的政務服務事項下放鄉鎮(街道)、村(社區)就近受理辦理,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擴大服務范圍。加強綜合服務、兜底服務能力建設,優先保障殘疾人、困境兒童、農村留守人員等特殊人群和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推動基層高頻政務服務事項“市域通辦”,逐步擴大通辦范圍。開展“新時代新社區新生活”服務質量提升活動,完善支持社區服務業發展政策,鼓勵各地建設社區生活性服務綜合體,滿足居民群眾就近就業、養老、醫療、托幼、家政、健身、文化等需求。分級實施一批政府購買社區服務示范項目,培育引導公益性、服務性、互助性社區社會組織廣泛參與社區服務,探索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機制。扎實做好黃河灘區等居民遷建村(社區)安居富民工作,統籌推進搬遷安置、產業就業、公共設施和服務體系建設,確保群眾搬得出、穩得住、能發展、可致富。

十、提高基層應急管理能力。強化鄉鎮(街道)屬地責任和相應職權,在鄉鎮(街道)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健全鄉鎮(街道)應急預案體系,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結合當地災害特點和實際,設立鄉鎮(街道)應急物資儲備站(點、室)等平臺場所,加強應急物資常態化和社會化儲備。完善村(社區)各類應急預案,將村(社區)應急力量納入基層應急救援力量聯調聯戰機制建設。強化村(社區)組織動員能力,在應急狀態下,由村(社區)“兩委”統籌調配本區域各類資源和力量,組織開展應急工作。將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促進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基層應急救援。

十一、規范村改社區工作。堅持“先改制、后改社區”原則,規范撤銷村民委員會改設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基本條件。具備基本條件后,由鄉鎮(街道)提出建制調整工作方案,由縣(市、區)民政、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聯審;聯審通過后,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政府批準實施。以縣(市、區)為單位對村改社區進行全面排查,對處于城鎮開發邊界內的、符合村改社區條件的,推動盡快完成管理體制改革、規模調整、理念轉變、隊伍轉型、保障轉軌等工作,全面落實城市基層黨建工作要求。

十二、建強基層治理隊伍。推進編制資源向鄉鎮(街道)傾斜,制定用編進人計劃優先保障空編的鄉鎮(街道),賦予鄉鎮(街道)更加靈活的用人自主權。整合條線輔助人員,由鄉鎮(街道)統籌指揮調配。健全落實村(社區)黨組織書記縣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制度,全方位完善村(社區)黨組織書記選育管用機制。深化農村在外優秀人才“回引”計劃,強化跟蹤培養,實施動態管理。健全完善社區工作者總量管理和備案制度,按照每萬城鎮常住人口18人的標準配備社區工作者,健全完善社區專職工作者職業等級序列和薪酬體系。加強基層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一批齊魯基層名醫。實施全省新時代基層干部主題培訓行動計劃,對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干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等進行輪訓。注重加強基層干部媒介素養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十三、保障基層治理投入??h級政府應健全完善鄉鎮(街道)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加大對鄉鎮(街道)的轉移支付力度,切實承擔對鄉鎮(街道)基本支出“兜底”責任??h級政府基本支出“兜底”有困難的,市級財政要給予補助。省財政重點加大對財政困難縣的財力支持,健全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足額落實財政困難縣城市社區“兩委”成員補助政策。落實城市社區黨組織服務群眾專項經費以及村級組織運轉經費財政補助等,進一步規范村(社區)法律顧問經費、公共服務運行維護等其他必要支出。鄉鎮(街道)綜合服務設施面積原則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按照已建成城市社區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中心村不低于500平方米、非中心村不低于100平方米,且每百戶村(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標準,加強以黨群服務中心為主體的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其中用于直接服務群眾和開展活動的面積不低于70%,積極推動在網格(住宅小區)建立黨群服務站(點)。

十四、改進基層考核評價。全面實行鄉鎮(街道)職責任務清單管理,做好與屬地管理事項責任清單的銜接,健全完善清單動態調整和職責準入機制,對清單外上級職能部門將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委托或交由鄉鎮(街道)承擔的,需按程序報批并充分聽取基層意見。嚴格落實社區工作準入清單和村級組織職責任務清單,清單外職能部門自身權責事項一律不得轉嫁給村(社區)承擔,不得要求村(社區)提供清單外工作事項的臺賬和材料報表。統籌規范面向基層的“一票否決”事項。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和激勵辦法,嚴格控制對鄉鎮(街道)、村(社區)的考核總量和頻次,除中央及省委、省政府要求開展的考核外,每年只組織1次綜合性考核。深化村(社區)“牌子多”問題整治成效,各級各部門不得以是否設機構、掛牌子作為村(社區)考核評比、創建達標等工作的依據。建立以群眾滿意度為主要衡量標準的基層治理評價體系和評價結果公開機制。將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工作情況納入巡視巡察范圍,對落實不力、問題嚴重的進行通報曝光,并依規依紀嚴肅追責問責。

十五、營造基層治理良好氛圍。以設區的市為單位開展基層治理示范工作,推進基層治理創新實驗區建設,廣泛開展和諧社區創建活動,按照有關規定表彰先進基層組織和優秀城鄉社區工作者。在山東省社科理論重點研究基地中設立基層治理研究基地,擇時將基層治理研究智庫納入省重點新型智庫建設。依托省級主要媒體創作基層治理宣傳視頻和海報,每年遴選一批基層治理改革創新案例,加大先進典型宣傳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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